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全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黃漢銘(關務長)
- 相對人
- 天朗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67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670,000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670,000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周諺宏、蔡亞廷等人報運貨物進口,涉有冒用他人名義報關情事,核有過失,聲請人爰依據關稅法第84條第1項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以民國114年1月20日114年第11400309號及第11400310號處分(以下合稱原處分)分別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770,000元,合計3,670,000元,原處分業經送達相對人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3,67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已就本件假扣押原因,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查詢結果暨及相對人負責人戶籍資料等影本(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已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670,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