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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洪慕芳周泰德郭銘禮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全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
全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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