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 114年度全字第59號
- 抗 告 人
- 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潘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 律師
-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
- 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
- 全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
-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 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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