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全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洪慕芳、周泰德、郭銘禮
- 當事人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全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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