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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蘇嫊娟鄧德倩魏式瑜

  • 當事人
    藍國花陳仁德陳仁義臺北市政府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藍國花 陳仁德 陳仁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梁紹芳 陳曉祺律師 參 加 人 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瑞琨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前經被告 以民國98年2月6日府都新字第09800101400號公告劃定為更 新單元,由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欣公司)擔任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住欣公司於101年4月17日依當時即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99年都市更新條例 )第19條、第22條規定,擬具「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101年版事業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定,被告於110年9月8日核定 並公告實施該事業計畫案。嗣住欣公司又於111年3月24日提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111年事業計畫、系爭111年權變計畫,下合稱系爭111年計畫案)向 被告申請報核,被告於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7月12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之111年6月24日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舉辦公聽會;嗣於113年1月5日依法辦理聽 證程序。其後被告將系爭111年計畫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議會)審議,經113年3月22日第618次審議會審查,經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乃以113年12月19日府都新字第1136004321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 住欣公司實施上述12筆土地之系爭111年計畫案。原告不服 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原告認被告審議系爭111年計畫案及作成原處分,有 適用法規前後不一、未依法抵充公有土地及權利變換價值認定有誤等違法情事,而訴請撤銷原處分。住欣公司為系爭111年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如獲勝訴,住欣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有使住欣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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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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