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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電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蕭忠仁許麗華吳坤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鑫堉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韋智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鳳芝 律師
參加人
臺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表人
Patrick Charigno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電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參加人於民國110年10月間、111年9月間,先後向被告申請備查區塊開發風場規劃場址範圍(下稱環洋風場)、及區塊開發履約能力審查,經被告准予備查及分配容量予參加人。因環洋風場場址,與原告涉訟中之規劃風場(下稱福海風場)範圍部分重疊,原告反覆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主張排除該重疊及距福海風場1200公尺部分範圍未獲准。嗣被告與參加人簽訂開發行政契約,並於112年12月26日以經授能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參加人設置離岸風力發電系統之申請。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4年1月23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前述重疊及距福海風場場址邊界小於1200公尺範圍。

三、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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