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宗賢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振仁(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2月14日訴113022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條之1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曾參與被告標案名稱「加油站地下油槽清洗」(採購編號:DGA1300001),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2,000元,開標日期為113年8月13日之採購案投標,因不服被告審標及決標處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加油站地下油槽清洗」(採購編號:DGA1300001)採購案之審標及決標處分為違法;撤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2月14日訴113022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決定。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且相關審標及決標之標案預算金額為19,992,000元,金額已逾15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