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鍾啟煌、林常智、蔡鴻仁
- 原告劉振華、彭信明、莊桂芳、黃海峯、黃許金淑、謝國良、姚素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劉振華 彭信明 莊桂芳 黃海峯 黃許金淑 謝國良 姚素漪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 律師 范綺虹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律師 廖奕琳陳虹潔 參 加 人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廷(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 原告分別為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783、806、798、821及822、820、823、83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上開土地位在實施者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基公司)「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808地號等74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嗣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經被告審查後以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3196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東基公司為被告所核定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東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東基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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