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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鍾啟煌林常智蔡鴻仁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告
劉振華
原告
彭信明
原告
莊桂芳
原告
黃海峯
原告
黃許金淑
原告
謝國良
原告
姚素漪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 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綺虹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奕琳
訴訟代理人
陳虹潔
參加人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宜廷(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分別為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783、806、798、821及822、820、823、83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上開土地位在實施者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基公司)「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808地號等7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嗣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經被告審查後以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3196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東基公司為被告所核定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東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東基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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