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劉振華
- 原告
- 彭信明
- 原告
- 莊桂芳
- 原告
- 黃海峯
- 原告
- 黃許金淑
- 原告
- 謝國良
- 原告
- 姚素漪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亮儒 律師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綺虹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奕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潔
- 參加人
-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宜廷(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分別為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783、806、798、821及822、820、823、83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上開土地位在實施者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基公司)「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808地號等7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嗣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經被告審查後以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3196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東基公司為被告所核定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東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東基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