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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許麗華林家賢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洪申翰、李信燕

  • 原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勞動部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法人史慶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星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李信燕 參 加 人 史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史慶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工會)與其所屬會員代表即參加人史慶生(下稱史慶生)主張,史慶生前於民國113 年3月27日張貼已遮隱個人資料之當月電子薪資單至專供工 會會員閱覽之社群平臺粉絲團網頁,係為宣揚工會宗旨與活動努力成果,而非僅屬個人言論,詎原告於同年4月12日以 張貼薪資單公開洩漏薪資資訊為由進行約談,並於同年月17日對史慶生為申誡1次之懲處處分,參加人遂於同年6月25日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以:㈠確認原告於113 年4月17日對史慶生記1次申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㈡原告應撤銷113年4月17 日對史慶生為1次申誡之處分;㈢原告應自收到該裁決決定之 日起,將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所屬內部網站首頁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等事項,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4 年3月14日作成113年勞裁字第2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下稱 原裁決)決定:㈠確認原告於113年4月17日對史慶生記申誡1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款之不當勞 動行為;㈡原告應於原裁決決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塗銷史慶生 申誡1次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送交被告存查;㈢參加人 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對其不利部分,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1項、第2項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原裁決決定經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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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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