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字第807號
- 原告
- 蔡三忱
- 被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鄭英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等規定,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類型、訴訟標的為何等。若原告起訴狀欠缺上開程序要件,經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自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9日(本院收文日)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僅繳納100元),亦未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訴之聲明、訴訟類型及訴訟標的為何等,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8月18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本人收領,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畫面、答詢表、收文明細表(本院卷第325-329頁),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