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台城生技醫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董佩璋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