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周泰德郭銘禮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

抗告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三、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資格。」、第4項規定:「第一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二、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第5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第7項規定:「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十九條之三為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未為繳納,亦應補正。

三、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狀及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