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所謂顯然錯誤,是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的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如裁判中所表示者為法院本來的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不得聲請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裁定將相對人由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蔣萬安)誤載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李四川),應予更正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於115年2月3日行政假處分聲請狀列載相對人為臺北市政府都委會(本院卷第17頁),本院依其書狀內容列載相對人,並無違誤,尚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生裁定更正之問題。是聲請人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