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劉芳祝
- 送達代收人
- 張淵豪
- 相對人
- 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代表人
-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115年度全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提供足額之銀行定期存單並設定質權予聲請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聲請人誤繕為撤回)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