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若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人以民國115年2月12日行政假處分補充判決(或抗告)狀對115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都全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聲請意旨係表示不服原裁定,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若本院不允許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3款規定於抗告程序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聲請補充判決救濟等語,經核與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脫漏與否無關,原裁定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