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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方偉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吳 慧 娟

                     法 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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