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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原告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關係人
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由原告申請商標評定,而經被告機關為評定不成立之認定,亦即維持關係人之商標權,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則本案訴訟之勝敗結果當然立即影響關係人之權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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