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參加人
- 良聚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律師
- 輔佐人
- 高玉駿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良聚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緣第三人良聚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其「可折之插入式行動電話免持聽筒裝置」,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檢具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公告之第00000000號「汽車行動電話之外接式免持聽筒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專利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二八五六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該部以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五○六二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不服,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亦遭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二三○八六號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