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 原告
-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華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關係人
-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參加人) (AIRTE代 表 人 丙○○○(Di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申請「AIRTEC」圖樣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遭原告提起異議,經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享有系爭商標之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