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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忠仁楊莉莉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告
臺灣帝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乙○○(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參加人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所生產販售之「加鹽沙士」商品,以「原告之加鹽沙士與參加人之黑松沙士之表徵為類似之使用,致與參加人之商品相混淆,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對之提出檢舉,經被告機關認其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八九)公處字第○一九號處分書命其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應立即停止系爭違法行為,並於二個月內全數回收前述商品。原告對上開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之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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