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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被告
代 表 人(局 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上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上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其「門板改良構造」包括一門板,由二扇板體構成,及一支架體,位於門板二扇板體間,對應兩板體內壁面至少具兩個壁面,於壁面設溶料物件,俾於門板外壁對應溶料物韓件處施以尖端放電焊接法,即利用溶料物件達成支架體牢固連接於門板內以完成組裝等情,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為習知技術且未具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智專(九)○六○○七字第一四○八一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第三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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