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張瓊文、梁力求、黃清光
- 當事人佳承塑膠導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佳承塑膠導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前以原告所申請經被告准列為第七八七二六一號之商標有違註冊時商 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八十八年十月十五 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三四六號商標評定書為「第七八七二六一號『PTFE CABLE』 商標註冊應作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其仍不甘服,遂提 本件訴訟。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本件尚未審理)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