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原告
甲○○
輔佐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銅骨用套筒桿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係參加人丙○○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曰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引據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當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出刊之產品目錄,在第G-34頁左上角有SANKI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圖片;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估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出刊之產品目錄,在第三十七頁有SUPER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圖片;證順實業有限公司之產品目錄,並無印製出刊日期,在第八十七頁ELEC-SUN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圖片;有SANKI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實物樣品;有SUPER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實物樣品;有SHELL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實物樣品等,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以(八九)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八九八九○○○七五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八二八六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猶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