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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陳雅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市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二○八九號判決原本、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內誤寫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內誤寫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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