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二一○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即已屆滿(該日為星期五,非例假日)。上訴人延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