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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發明專利申請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原告
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複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輔佐人
漢斯.法蘭克福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參加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己○○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之判決原本,

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第一行第七字起原載為:「發明專利申請」;應更正為:「發明專利異議。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就「附件一所示『申請專利範圍』第01至第11項所為異議成立之規制性決定」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就「附件一所示『申請專利範圍』第01至第11項所為異議成立之規制性決定」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將本件「發明專利異議」案由誤載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由。又在主文欄部分,漏未將「再訴願決定」一併諭知撤銷,以上均屬「誤載」或「漏載」之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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