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 原告
- 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章典 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秀如 律師
- 輔佐人
- 漢斯.法蘭克福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參加人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戊○○
己○○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之判決原本,
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第一行第七字起原載為:「發明專利申請」;應更正為:「發明專利異議。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就「附件一所示『申請專利範圍』第01至第11項所為異議成立之規制性決定」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就「附件一所示『申請專利範圍』第01至第11項所為異議成立之規制性決定」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將本件「發明專利異議」案由誤載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由。又在主文欄部分,漏未將「再訴願決定」一併諭知撤銷,以上均屬「誤載」或「漏載」之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