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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三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三年七月八日以其「內取式雙階梯風雨窗」,向被告(八十八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確定後,發給新型第一○九七一七號專利證書,其主要係於下瑞設有一不等高槽壁滑槽,該下端滑槽之一側壁呈較長之延伸於該較長延伸之滑槽側壁並植設一密止條,且兩內、外窗扇之朝向相側均設有一L型延伸擋片、而選定其中一窗設則開設一嵌槽,使嵌槽上埋植一適當之密封條,以能於兩窗扇關合時構成密閉。嗣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檢具台灣拉鏈股份有限公司之高性能氣密窗型錄影本、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之YKK高性能鋁門窗型錄、YEX170K各視意圖,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智專(九)○六○○六字第一四四○五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六二八八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再訴願,亦遭行政院以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二七四八○號再訴願決定書為駁回再訴願之決定,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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