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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宏濠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

八十九訴字第一四四○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南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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