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鄭忠仁楊莉莉林育如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所為行政處分無效,其陳述意旨如起訴狀所載。經查 原告前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行政法院(現 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八五號判決駁回其訴在案,茲原告復 就該處分請求判決確認無效,以撤銷訴訟之既判力含有確認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 法之性質觀之,本件原告對同一處分提起確認訴訟,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