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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 法定代理人
    甲○○、陳明邦

  • 原告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原   告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評定 ,將原告註冊之商標撤銷,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 ,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評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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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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