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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原告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評定,將原告註冊之商標撤銷,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評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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