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 原告
-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社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 複代理人
- 黃登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當時受理中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專利舉發事件,其判決結果,牽涉本件,經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三件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七號、第二五○四號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六號判決在案,有該三件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