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 原告
-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