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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忠仁楊莉莉林育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臺北縣政府
被告
代 表 人(縣長)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訴前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已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