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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葉百修帥嘉寶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岡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並無錯誤,惟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百修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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