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 原告
- 岡嶺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律師
- 被告
-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並無錯誤,惟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