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丁○○
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欄中關於「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