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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丙○○(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欄中關於「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