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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告
成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參加人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清友(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

        庚○○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之判決原本,發現有誤

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之案由欄第壹行第拾捌字起載為「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經(八九)00000000號訴願決定」者,應更正為「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七五七八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關於訴願決定之案號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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