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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邦、乙○○

  • 原告
    甲○○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以「電腦 按鍵開關改良構造」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 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 三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被告陳 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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