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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新式樣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忠仁林金本林育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
帛帥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燦煌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鄭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以「玩具置物架聯合㈠」之形狀,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作為其第00000000號「玩具置物架」新式樣專利之聯合新式樣,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聯合㈠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件申請前已有近似之新式樣見於刊物,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等語,檢具西元一九九五年十月號之TAIWAN TOYS BUY--ERS' GUIDE 雜誌,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智專三㈠○三○○八字第○八九八九○○○四六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向經濟部、行政院提起訴願、再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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