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 原告
-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牛湄湄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關係人
- 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由原告申請商標評定,而經被告機關為評定不成立之認定,亦即維持關係人之商標權,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則本案訴訟之勝敗結果當然立即影響關係人之權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