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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告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關係人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AIRTE代 表 人 丙○○○(Di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申請「AIRTEC」圖樣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遭原告提起異議,經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享有系爭商標之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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