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關 係 人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AIRTE 代 表 人 丙○○○(Di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申請「AIRTEC」圖樣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遭原告提起異 議,經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 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享有系爭商標之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