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 當事人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AIRT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關 係 人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AIRTE 代 表 人 丙○○○(Di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德商‧愛爾特克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申請「AIRTEC」圖樣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遭原告提起異 議,經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 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享有系爭商標之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麗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