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中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 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林 文 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