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 告 臺灣帝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所生產販售之「加鹽沙士」商品,以「 原告之加鹽沙士與參加人之黑松沙士之表徵為類似之使用,致與參加人之商品相 混淆,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對之提出檢舉,經被告機關認其違反行為時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八九)公處字第○一九號處分書命 其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應立即停止系爭違法行為,並於二個月內全數回 收前述商品。原告對上開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之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影響,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