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 原告
- 佳承塑膠導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參加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前以原告所申請經被告准列為第七八七二六一號之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三四六號商標評定書為「第七八七二六一號『PTFE CABLE』商標註冊應作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其仍不甘服,遂提本件訴訟。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本件尚未審理)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