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原 告 甲○○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銅骨用套筒桿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係參加人丙○○於民國(以下 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曰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 申請,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 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引據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及當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出刊之產品目錄,在第G-34頁左上角有SANK I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圖片;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估展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六年六月出刊之產品目錄,在第三十七頁有SUPER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 手圖片;證順實業有限公司之產品目錄,並無印製出刊日期,在第八十七頁ELE C-SUN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圖片;有SANKI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實物樣品 ;有SUPER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實物樣品;有SHELL標誌之兩口自動梅花扳手 實物樣品等,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以(八九)智 專三(三)○五○二五字第○八九八九○○○七五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八二八六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猶表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