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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瑞晃曹瑞卿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
法商‧柏格公司(Produits Berger S.A)
代表人
亞倫‧博爾A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甲○○(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
參加人
中口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

二0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訴訟代理人戴貝宜,應更正為己○。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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