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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明樹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家海(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梁力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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