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 原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二○八九號判決原本、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內誤寫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內誤寫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