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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
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二一○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即已屆滿(該日為星期五,非例假日)。上訴人延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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