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舉發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型專利,對原處分不服,而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 規定,命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