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 原告
- 熊兆周即熊兆周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丙○○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代表人
- 郭瑤琪(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參加人 甲○○即甲○○建築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庚○○
戊○○
俞大衛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本院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提起上訴,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印記所載日期可考,原告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