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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原告
熊兆周即熊兆周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表人
郭瑤琪(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甲○○即甲○○建築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俞大衛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本院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提起上訴,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印記所載日期可考,原告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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