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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

原告
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威力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下稱威力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以「車用行動電話多功能接頭」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其主要係由一罩體及罩體內部之電路板所組成,其中罩體係由兩合塊所構成,其特徵在於:兩結合塊一側分別形成有凹槽,其中凹槽並相對應嵌設一電訊快裝插座:且供電接線及充電接線一端並分別設有一電訊快裝插頭,用以插設於電訊快裝插座內:又結合塊開口周緣可形成有若干之勾扣片,又另一結合塊周緣內側形成有若干卡槽,且卡槽分別與勾扣片相對應。嗣威力公司申准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八六三八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乙○○以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新型專利之要件,引據七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請,八十年三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電話線接線盒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申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車用行動電話充電接頭」新式樣專利案;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申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車上行動電話充電接頭之結構」新型專利案;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七)台專(判)05018字第一四七六四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二六九○號訴願決定書為「撤銷原處分」之決定,被告乃依該訴願決定之意旨,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八九)智專三(三)05041字第○八九八九○○一○三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八八一六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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