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 原告
- 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原告
- 亞聯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台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貞昌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參加人
- 立固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參加人
- 聯名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立固營造有限公司、聯名工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建照工程損鄰事件,經被告委請參加人立固營造有限公司實施強制拆除,而原告於訴訟中主張其建築房屋之連續壁工程係發包予聯名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如有責任應由該公司負責云云,是本院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第三人立固營造有限公司及聯名工程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命上開二公司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